先說個好消息!
10月1日起,8項費用以后不用交了。
《條例》規定,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,不得收費:
1.人力資源供求、市場工資指導價位、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;
2.職業介紹、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;
3.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;
4.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;
5.辦理就業登記、失業登記等事務;
6.辦理高等學校、中等職業學校、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;
7.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;
8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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